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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权利质押在罗马法中就早已经存在,据学者考察,在优士尼丁时期,权利就已经成为质押标的。古代日耳曼法所规定的财产概念与罗马法有着显著区别,并没有规定权利可以作为一种无体物出在财产中。因而日耳曼法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权利质权制度。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均有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权利质权也是存在的,特别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设定了权利质权的情形。我国自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问内权利质押一直处在质押和抵押不分的状态,直到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才正式区分了抵押和质押,并将质权明确区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继该法之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是专利权质押存在的法律基础。《担保法》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在质押担保中,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但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并没有被人们广泛接受。研究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在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专利权质押相关制度缺陷,明确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才能提出建议,达到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目标,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指导和规范功能。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专利权质押的现实经济功能及其制度缺陷为切入点,分析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结合实践,说明现行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完善,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其功能。本文从四个部分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完善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本研究:介绍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的背景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述。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性质、特征等方面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阐述。并且,介绍了日本、美国和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的现状,从而探讨该立法的价值。第三部分则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研究。专注于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缺陷的研究。专利权质押融资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专利权质押标的价值评估规范体系不足;我国现行专利权质押融资具体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操作性缺陷;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制度不足以及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对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