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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直接征税,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一税种自从1980年开征以来,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但收入分配不均、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也愈演愈烈,社会各界要求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2011年国家再次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至现在的35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因素之一,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影响着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大小,还直接关系到政府治税理念的贯彻,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与遵从程度。基于此,本文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法理基础为依据,在借鉴主要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制度方案。具体流程为:首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建立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因此,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确立了费用扣除制度的税制基础,即分类综合的所得税制。在此税制基础下,按照所得的性质,将11类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把具有一定连续性和经常性的收入划分为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其费用扣除方法也相应由分类扣除逐步向综合扣除转化,即将综合收入给予加总,统一扣除合理费用,以使费用扣除更为公平、合理,更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把属于财产性、非经常性的所得划分为分类所得,如特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继续采用现行的分类扣除办法,分项计征税款。其次,确立了费用扣除的流程,将属于综合所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汇总起来,扣除生计费用和专项费用,最终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归属于分类所得的收入按照当前的分类扣除办法,实行分类征收。其中,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取得收入过程中必须的消耗。生计费用是为了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庭基本的生活需要,从而保证其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专项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支出、子女教育费用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第三,分别测算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专项费用扣除的标准。对取得收入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采用据实限额扣除。对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生计费用采用扩展线性支出模型(ELES)进行测算。考虑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能力、家庭因素、负担情况而给予的专项费用扣除,采用据限额实扣除。在该方案设计下,以当前中国的典型家庭模式4-2-1为例,对该家庭的年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粗略的估算。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理论和方案设计两个方面。第一,在理论层面厘清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法理基础;第二,设计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方案,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引入了扩展线性支出模型(ELES)来测算生计费用的标准,实现了本文设计生计费用扣除的初衷,即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庭基本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