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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正式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在实施9年之后的2006年10月重新修订颁布。本文认为,这是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推出的一份适用于全球的国际标准性文件,对于创新金融监管机制抵御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核心原则》是对银行监管进行系统性研究的重大成果,科学地概括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要素并构建了基本原则体系。由于该文件在草拟、修改、定稿等各个环节都广泛征求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和地区性监管团体的意见,并吸收了各国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与监管经验,因而具有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先导性、权威性,具有监管内容和监管程序的缜密性、可操作性,得到了各国积极参与和广泛响应。《核心原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和银行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有力的推动效用。我国近几年来采用与借鉴《核心原则》的部分规则,成功地进行了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在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机制和加强监管力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对照《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机制和相关的立法及制度建设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显得肤浅,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相关课题的论文或专著,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立足于依据《核心原则》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调整,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并紧密结合近些年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实践进行研究与探讨。首先分析了《核心原则》的国际背景、重大影响、指导意义和基本内容,进而找出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约束机制、全面风险监管、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差距,提出了借鉴《核心原则》及其他国家先进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目的在于尽快调整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建立起与《核心原则》接轨的现代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实现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秩序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