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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是近代市民社会的思想和法学体系的基本概念,也是现代性的关键词之一。但是私法不是法律部门的划分,私权一般不是法律规范上的概念。专利权属于私权,但是这个判断比起其他类似判断,如物权是私权,显得脆弱,专利权的行政和公法色彩已经超出了私权的社会化限度。究其症结,在于专利权与物权的关系,或者说技术发明与物之私权化路径的异同。从历史看,不是所有的物都成为物权的客体,也不是所有的技术都成为专利权的对象,资本主义工商业只会选取作为资本载体的商品来构建财产所有权体系。我们从历史的轨迹来寻找物和技术成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路径和决定因素。所以本文研究沿纵向和横向两条线索进行,纵向以历史发展为方向,选取专利权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技术的私权化历史上的关键时期、法律和事件。横向则以财产权为归宿,讨论技术私权化的经济诱因、技术条件--这里既包括技术本身发展的条件,又包括对技术传播本身控制的技术条件。在历史因素对技术与物的私权化的影响比较的基础上,抽象规则创设和生长的约束因素,进而探寻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本文共有4章,其主要内容是:
第1章指明当代专利制度是关于技术发明的经济利益分配的法律关系,通过分析了专利制度的特征,说明专利权的性质是受人权和公共利益制约的财产权。接着简单梳理了论证专利权作为私权的正当性的学说,对这些学说的解释力进行分析,指出其需要完善的疑点。
第2章讨论私权的内涵,首先提出私权和权利概念在私法上暗合的特点,阐释出权利概念的内涵。论述财产权在私权中的核心地位,或者说所有权在权利中的核心地位。
第3章讨论财产权的构建,进一步求证私权的本性,从当代财产权的体系、结构、类型分析入手,看到财产权是以物为对象,即以土地和动产为经验总结,抽象出绝对所有权的理论,抽象化的概念法学,进一步发展占有的自然权利观念,构建了完善的登记制度,作为一套数学化的观念体系,登记制度反过来又推动财产的抽象化。物的私权化路径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物的产权化阶段和物的私权化阶段,在产权化阶段,具有决定意义的约束条件是私法主体追求、支配物或者技术产生的利益的欲望;使物或者技术产生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和利益的技术;支配、控制这些利益的手段,很多时候表现为技术,也可能是抽象化的技术,譬如登记和法律规则。但是私权化却需要人的主体性出现,没有个人平等和独立,财产就只是国王、领主、和家父的产权,而不是个人产权,私权是指个人财产权。而且财产权在不断地生长,满足这些约束因素的物会不断进入财产权体系。
第4章,以物为参照,技术的私权化路径也表现为第三章所抽象的约束因素。但是技术和物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的抽象性和人身性。需要到一定阶段,技术才能够独立成为相对于人作为主体地位的客体。中世纪末期,技术发展到中技术时代,技术成为商品的生产线和方式。这时,技术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成为商人追求和可控的利益,而同时技术利益的支配手段也发展起来,技术和物相结合,控制了物的销售市场,就控制了技术利益的分配,控制了登记在册的权利,在法律秩序下,就能够支配技术利益。我们通过技术产权化的经济分析、技术产权中的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两种方式的比较,看到技术产权变迁的约束因素。但是专利权的人身性及其与垄断的同源性等因素决定专利权不可能成为构建私有财产权体系的合适对象,专利权只能等到以物权为基础的私权理论、规则、政治制度建立后,才能模仿、参照以物权为基础构建的私权行使规则。但是就基本原则而言,专利权和物权具有共性,又各自有其个性。构架一个同一的财产权体系因技术和物的个性差异而不可能。因此民法典不可能包含专利权,也不可能构建出一个无形财产权体系,但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观念和制度规则体系恰好构成专利权归属、流转的基础原则。法律是生长的过程,规则的生长不是来自于抽象思维的构建,而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相对恒定原则基础上的模仿。因此,法律的渐进发展,与其说是通过“发明创造”,不如说是通过仿效。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归结出来的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倾向:所有权概念的扩展远远超过了它的确切的技术含义。
本文运用了一些可能被有意无意忽视的方法,对于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做了新的解释,并对于财产权的生长、物权和专利权的关系中涉及的约束因素及其关系进行分析,勾画出专利权可能的发展轨迹,在历史轨迹的基础上说明技术的私权化路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⑴近代私权理论以哲学上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为基础,离开主体性来谈私权是没有意义的。在专利权的问题上这一点还没有被发现,所以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早于专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产生,其实物权和专利权是同时期发生的事件。
⑵本文在比较物与技术私权化路径的约束因素之后,认为以动产为基础构建的财产归属及交易规则是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私权化在资本主义产生初期的核心地位,导致了近代财产权体系以物为对象进行规范设计,而略早于物权法产生的专利法被民法典抛弃。所有的财产进入私权范畴后,作为财产权整体性构建,其关键不在同一性,而在于原则,其他所有的财产都模仿物权的规则,形成一个以物权规范为核心,以其他财产权法律规范为衍生体的财产权体系。这是一个建立在原则基础上的开放的生长体系,而不可能单纯逻辑抽象为无形物和有形物。
⑶技术和物之私权化遵循大致相同的约束条件和演进方向。私权是在主体性基础上的产权。所以物和技术都经历了一个先产权化,继而私权化的历史轨迹,而且其私权化都发生在14-18世纪的资本主义形成时期。他们的共同约束条件是在基于客体特性的基础上考虑四个因素:人及其类似主体对客体利益的欲望,来满足理性的舒适生活和功利要求;客体本身成为利益载体的技术条件;支配客体利益的技术条件;承认私权的观念生成和规范设计。新的物和技术也遵循这些约束条件而进入私权的门槛,我们将这些约束因素构成的门径称为私权化路径。
⑷相对于物而言,技术的特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性质和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从技术哲学和技术史看,技术同时具有主体人身性和客体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从中世纪末期才开始凸现出来。中技术时代后,技术进入物质利益的客体视野,作为对于商业秘密的回应,专利制度产生。所以专利制度是技术利益分配机制、技术信息扩散机制、合法的市场垄断机制以及修正的私法调整机制。
⑸技术的私权化路径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利益诉求和制度的移花接木联系在一起,它是从市场垄断的专营制度蜕变而来。技术的抽象性导致专利权的抽象性,专利权的效力强化了专利权载体的市场占有能力。因此专利权的商业工具化的倾向从一开始就存在,这是路径依赖的结果。
本文尝试以历史主义的因果关系分析法为基础,对规则生长、演化的制约因素作整体性分析,但是又不过分追求线形的闭合对应关系。力图通过抽象出技术和物作为私权客体的共同特征和演化路径,为专利制度的发展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并为新问题如生物技术专利、转基因动物专利、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一个解释的模型,预测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