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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注册原则造成许多注而不用商标的出现,造成商标稀缺资源的浪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弥补了这一缺陷,有助于促进商标的使用。只有商标权人在有效期限及地域范围内将商标真实地用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才能构成商标使用。国外某公司注册“FORTRESS”商标后在中国大陆既未开设商场,也未在任何商场使用该商标,只是在几年内发布了几次宣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广告,该行为不具有使用的真实性,不是商标使用行为。丰泽电器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人在上诉中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从而国外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消灭的不侵权抗辩主张,但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商标不使用的撤销应先启动行政撤销程序,而不能在侵权诉讼中直接提出。新《商标法》确定了不使用商标的“侵权不赔偿”制度,较之而言,法院对丰泽电器公司的处罚过重。对于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因知道他人可能会提出撤销申请才自申请撤销前三个月内开始使用商标的“应急使用”,不具有使用的真实性,不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建议在我国以后的商标法律修改中可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