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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道德范畴的诚实信用原则进化到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则法律化的结果。该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我国古代的某些法律规范已经蕴含了诚实信用的真谛。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领域的扩张,它已经早有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的美誉。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够扩张到民事诉讼领域,是否能够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问题就出现了不同的争议。“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从不同侧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然而,现在我们不能不正视的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不同程度的体现,已经给出了肯定的历史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条文的直接体现,但是却不乏有该原则精神的蕴含。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为基本原则也只是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了。由于立法的现实局限性,它不可能满足所有纠纷的解决需要,这就需要法官在具体判案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职权创造性的解释法律、根据法律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公正的真谛,客观公平地判决案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正当行使释明权,忽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规避诉讼义务,虚假陈述,不正当进行诉讼的行为比比皆是,影响了诉讼公正顺利地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然而不诚信行为也是常常发生。针对上述弊端与不足,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对其进行一定的缓解就尤为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