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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归属大陆法系,主要继承了德国、日本民法的立法精神,而日本民法典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内容而成,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主要继受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尽管发展至今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其自身也随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动,德国民法典仍凭借其优越性而始终站在时代前沿。中国目前正处于法制建设完善阶段,亟待制订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因此借鉴德国民法典的长处,并对其进行批判的吸收,对于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意义。债法是德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基础和渊源。因此,21世纪初的德国债法改革对于德国民法典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影响。此次债法改革也是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体现,它使得德国民法典更加“与时俱进”,并促进了欧洲法制一体化的进程。
本文在研究给付障碍法迟延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并分析了中国民商法能够从该制度中借鉴之处及其理由。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德国债法现代化对给付迟延制度的影响,重点阐述德国债法现代化的渊源和进程以及给付障碍法中迟延制度的变动。随着社会进步,德国民法典亟待改革以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欧盟一体化的进程。然而由于缺乏决定性的推动力量以及改革所受到的质疑,债法现代化一直拖延至今。直到欧盟指令的颁布,才促成了此次彻底改革的开始。然而在改革如何进行的问题上,德国国内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小改革”,即简单地把该指令制定为单行法,或者在《德国民法典》中加入单独的章节;另一种意见则是“大改革”,即以此为契机将之前延误的债法现代化进行彻底的完善。最终,德国联邦司法部决定进行彻底的“大改革”。此次债法改革涉及到了债法的核心问题即给付障碍法。通过本次改革,立法的出发点由“给付不能”修正为“义务侵害”,其囊括了给付迟延、瑕疵给付、给付不能等概念。本论文重点分析最常见的给付障碍形态,即给付迟延,包括债务人迟延和债权人迟延。
第二章重点阐述债务人迟延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给付陷入迟延的现象。本章通过介绍具体法律条款阐述债务人迟延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有效债务关系,债权到期,催告以及债务人应当归责等。其中债权人催告是本章第一节的重点讨论内容,详细阐述《德国民法典》第286条以下各条款,并通过案例具体分析上述法条的应用。本章另一重点为债务人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迟延利息请求权以及债务人在迟延期间的责任严格化制度。
第三章主要阐述债权人迟延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定性问题。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受领对其提出的给付,或者未对债务人履行给付提出必要协助的行为。债权人迟延的要件除了有效的债务关系还包括债务人提供给付。本章重点论述给付的三种方式:实际提出给付、言语上提出给付以及在例外情形下不必提出给付。另一章节重点是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通过对法条的阐述,配合案例分析,论述债务人的责任减轻、种类之债和价格风险转移、以及额外费用偿还等。由于学界对债权人迟延的定性存在争论,本章第三节通过介绍三种不同观点,并加以分析比较,得出笔者赞同的观点及理由:受领迟延是一种对己义务,既非真正的义务也非真正的权利。
本文第四章主要阐述德国债法现代化给付迟延制度对中国法的影响。我国法律涉及本章节内容的规定主要见诸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本章主要论述中国法对迟延问题的规定,结合前文所述德国法的条文,从中发掘可供中国法学习借鉴之处。
随着德国债法的改革,德国本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体系更加严密,与当初建立统一民法典对于德国本土的影响相类似,德国债法现代化更加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并且使得德国更好地融入到欧盟中去。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仍处于尚未完成的时期,需要多年的努力以及各方的支持,因此,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社会特点,不断学习吸收别国法律先进之处,对于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建立一部中国民法典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