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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采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对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职能进行研究,旨在发展与完善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理论。结论如下。第一,我国高等体育院校职能体系的构成与其他高校并无不同。不论任何一所高等体育院校,其职能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定条件下还是此消彼长的。当三者协调发展并达到一定的制约与平衡时,这种影响就是积极的;当过于强调某项职能的发展而忽略其他职能的发展时,无论是强调社会服务职能还是另外两项职能的任一种,这种影响都是消极的,而且,对于高校整体职能的发挥也是极其不利的。第二,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演变经历了“完全服务于国家需要的无意识阶段(1952至1976年)、改革开放背景下的自我摸索阶段c 1977至1998年)和J顺应高等教育发展的积极探索阶段(1999年至今)”3个阶段。第三,我国高等体育院校已开展的社会服务可归为4种:人才服务(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校队”服务、“校校”服务等)、信息服务(学术讲座、专家咨询等)、物质文化资源服务(学校设施服务、文化建设服务等)。第四,我国高等体育院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存在的问题:(1)社会服务观念有所偏差,存在“缺乏能力论”、“无必要论”等8种论调;(2)社会服务能力不高,表现为“体育类专业与社会联系不紧密,专业特色弱化;体育相关类专业建设水平较低,逐渐边缘化;科研总体实力不高,科研成果应用率低”;(3)社会服务机制不健全,表现为“社会服务宏观调控机制、中观协调机制、微观组织实施机制不健全”。第五,本研究通过ISM分析得出,制约我国高等体育院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直接因素有社会服务观念有所偏差、专业设置与社会脱节等,间接制约因素有科研水平不高、办学自主权受制约等,深层制约因素有学科建设水平较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等。第六,为了推进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优化,本研究提出以下发展策略:(1)坚守正确的社会服务职能价值导向:(2)明确社会服务职能定位;(3)建立健全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机制。第七,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社会服务职能评价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代表性原则、导向性原则等。遵循以上原则,本研究构建了由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和30个三级指标构成的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