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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虽然只是新闻采访中的一个技术和手段问题,但其背后却隐藏着社会和法律问题,涉及到新闻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宪法权利、新闻自由与其他社会公共价值等之间的关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隐性采访在新闻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同时,在新闻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直到今天,这种争议还在延续.该文认为,隐性采访在目前虽无法律明确支撑的情况下,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合理性在于它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必要性在于它是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相当长的国度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腐败盛行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因此,舆论监督显得尤其迫切.隐性采访的活动空间应圃于公共场所、公众人物和公务活动,尤其是那些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务活动并涉及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们应是隐性采访的重点.作此界定,是为了防止隐性采访泛化.对于普通百姓,应该严格使用隐性采访,以防他们产主不安全感乃至人人自危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