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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70事件牵动着全世界人的心,更牵动着中国人的心。在各方对该航班号进行了长达327天的搜救工作后,马来西亚航空局于2015年1月29日宣布该航班已失事,并推定MH370航班机组上的所有人员全部遇难。航空运输业诞生于20世纪初,航空运输业在经过近100年的历史发展中,航空业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航空事故频现也使得人们不断地受到侵扰。航空运输一旦发生了事故,其所造成的后果更极为严重,甚至出现机毁人亡的情况。因为航空器的高速飞行之条件,其可以短时间跨越海陆之地形,使用航空器进行跨国运输成为世界各国跨境运输的首要主选,航空运输业显然是具备国际性这一特点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在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的核心问题就是运用何种法律规范及学术理论对其进行责任划分和认定以及该承担的赔偿。而国际航空事故的发生,通常所涉及的旅客是具备不同国籍的,又因各旅客国籍国对航空事故赔偿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承运人与旅客及其家属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将导致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法院对案件审理的难度是无法想象的。并且在案件得到审理结果后,极可能会造成赔偿不公的现象,使得同一航班的乘客之间可获得的赔偿额会有天壤之别。也正因航空事故的国际性,使得航空事故案件的审理极其复杂,所以研究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更好地对其进行规范,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厘清国际航空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国际航空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些概念进行辨析。首先,笔者将分析人身损害的含义,明确应当是包括了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权损害,再从主要的现行公约中对国际航班和航空事故的规定而阐述二者的含义,从而整合出国际航空事故的概念和特点。最后,对国际航空事故的实体调整法的统一与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将主要探讨现行公约的调整制度。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对承运人的归责的基本原则、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问题。并对双梯度责任制度与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讨论我国对国际航空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主要涉及国际公约在我国适用的范围及顺序、我国国内法对国际航空事故的规定以及我国对国际空难的实践。第四部分将论述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此部分将先探讨我国国际航空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不足,再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