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角下网络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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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经济近年来实现了高速发展,与此同时该领域中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文件1新增民事案由“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修订时也增设了第十二条(以下称互联网专条)对该类行为进行专门规定。立法态度源于现实需求,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愈演愈烈之态势,这对该行业市场秩序和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负面影响已不容小觑。与传统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是,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往往是出于对用户流量的争夺,这使得流量劫持行为成为其中典型。互联网专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项“……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即是流量劫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前述规定虽然为认定流量劫持行为提供了一定指引,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裁判来看,法官在个案中对于如何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流量劫持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这导致类案不同判和法律适用条件不明晰的情况发生。因此对流量劫持案件相关司法裁判进行研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认定标准,探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该类行为上存在的问题,对有效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鼓励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目前流量劫持案件的典型裁判出发,由类案不同判引出该类行为司法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条件不明晰的问题。然后从竞争利益-竞争关系-行为表现-主观因素-竞争损害-其他影响因素的逻辑出发探析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明确互联网经营者的“锁定用户流量”为行为认定中的竞争利益;对竞争关系的确认可仅以用户群体的共同性为标准;行为表现根据具体手段可分类为直接流量劫持和间接流量劫持;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应严于侵权法标准,着重考虑行为是否有意使用户产生混淆,是否针对特定对象;在对竞争损害的认定中应综合看待行为对市场秩序、其他互联网经营者、消费者三元利益的损害;最后基于司法实践中被告的常见抗辩理由,探讨了流量劫持行为与技术创新、中小互联网企业保护的关系,以及流量劫持行为与正当网络干扰行为的界限。接着分析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流量劫持行为进行司法规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一般条款及其衍生规则在适用上的争议、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损害赔偿认定中酌定赔偿考量因素模糊、证据制度中原告举证责任过重和电子证据取证困难、以及诉前禁令适用不足几方面问题。最后基于前文中提出的种种问题尝试性的提出解决建议,包括审慎适用一般条款及完善相关衍生规则的适用条件、完善互联网专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酌定赔偿考量因素、适度缩小原告举证范围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完善诉前禁令的实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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