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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探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特点离不开检察权性质的认识,目前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模式有两种: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当今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将两种模式相结合。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不容乐观,从立法状况看范围狭小,种类单一;从实践状况看也被人为地限制使用,发挥不了积极作用。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必将成为我国检察改革的趋势。同时,今后我国在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