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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非常迅速,高度的利润空间吸引大量的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行业,从而带动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在制度上很不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发展过程暴露出越来越来多的问题。2000年以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发展越来越引人注目,关于这方面的研究随之增多,但是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的则很少见。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发展速度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频繁,监管政策不断变化,这一方面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研究不断深入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为研究房地产投资信托造成了困难。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处于转型期,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对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就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发展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模式上的缺陷。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结构有股权投资信托和借贷投资信托的区分,但在实际上借贷投资信托业务占了70%以上,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信托少之又少。信托公司成为放“高利贷”的另类融资银行,信托逐渐脱离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法理念和宗旨。为了改变这一现象,银监会曾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严格限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务求回归股权投资信托本质。但各种形式下的“假股权,真借贷”使得银监会在监管上有心无力,继而衍生出一些列经济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REITs制度已然成为世界趋势,结合我国具体情形建立起中国模式的REITs制度将是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方向。REITs制度的设立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REITs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监督管理的过程有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探讨、解决,也是设立我国REITs的法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