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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浙江大学法律评论2002专刊”以《返回法的形而下》为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为浙江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点的口号,“返回法的形而下”与“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反思‘大词法学”’、“法律文化论”、“民间规范论”和“法制现代化理论”一起,构成了法学理论学科的多元走向。然而,法学理论界虽然提出“返回法的形而下”,然而对“形而上学”却缺乏明晰的认识,具体表现在《返回法的形而下》前言中以孔德“历史阶段论”论证“返回法的形而下”的情形,而孔德“历史阶段论”无非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所以,这是一起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反对形而上学的“乌龙事件”。而在对形而上学缺乏认识的法学理论界,这一“乌龙事件”无非冰山一角。 因此,有必要重审形而上学以及以形而上学为核心的哲学,驳斥“法世界观”和“文史哲不分家”等流行的观念,并将法哲学置入“科学—逻辑—神学”三重规定的哲学观念中。借助国内哲学界30年来的研究成果,重思三大哲学关键词ontology、 idea和idealism,将ontology由“本体论”改译为“是学”、将idea由“理念”改译为“相”或“象”,将idealism由“唯心主义”改译为“抽象主义”,并论述“是学”与“知识学—认识学”、“神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关系,给出一幅以“是学”为核心的完整哲学图像。如“是学”与“知识学—认识学”的理性主义根源;“是学”中的“是”(Being)与“基督教神学”中的“神”(Dues)的同一关系;“是学”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学本性;我们更可以通过“是学”划分“伦理学”和“法理学”,分出“有是学的伦理学”和“有是学的法理学”,以及“无是学的伦理学”和“无是学的法理学”。“无是学的伦理学”正来自美国哲学家普特南著作《无是学的伦理学》,而在现在这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法学理论界同样需要“无是学的法理学”或“无是学的法权理论”,也同样是“返回法的形而下”的理论追求。 “有是学的法权理论”肇始于柏拉图《理想国》,“纯粹法哲学”只关注法权的主张方式,或者是基于概念形而上学的,还是基于经验和公意的,故只专注《理想国》中定义(概念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及定义“正义”的种种尝试。而正义却是无法被定义的,定义正义乃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弊,基督教神学和种种自然法学说,同样要以定义之正义统御人间之法律,如以作为道德宣称的自然法生发作为现实法律的教会法。而正统马克思主义自诩“放之四海而皆准”,具有与大公教会“教会之外无救赎”相同的普世情怀,而在华夏千年政教合一的世俗神圣传统下,正统马克思主义成为具有宗教性的官方意识形态,而正统马克思主义研究成为护教神学,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则成为法律神学。1968年法国五月风暴标志着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崩溃,而1991年苏联解体则标志着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破产,甚至在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如今也已经终结,在现在这个“后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法学理论界是否应该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转到“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而“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将是“无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或“无是学的法权理论”。 与“有是学的法权理论”不同,“无是学的法权理论”无视《圣经》和“四书五经”的权威,尊重法律经验和社会公意,将法律视为沟通理性下的公意和为社会公意服务的公器,法律等实践理性无需形而上学和神学的基础,如亚里士多德身为《形而上学》的作者,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向我们展示了尊重经验的实践理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和《论有神论》中,同样向我们展示了不借助宗教资源的政治学说和宗教学说,而身为无神论者的罗蒂,更主张现代社会需要“民主先于哲学”的精神,这同样是“无是学的法权理论”的内在精神。 如今,距“返回法的形而下”提出已有十年,在这个“后形而上学”和“后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有必要重提“返回法的形而下”这一正确的口号,修正其中对形而上学的误读,使其以更完满的姿态走入法理学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