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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新时期。合法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体育法治化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在依法治体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对体育纠纷的范围界定模糊,相对于一般法律纠纷而言,体育纠纷本身就纷繁复杂,对体育纠纷不进行明确界定会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此外,对体育纠纷缺乏及时、合法的解决方式更是对我国的体育事业法治化产生了阻碍。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列举案例的方法,从体育纠纷入手,引出内部体育纠纷这个概念,阐述了内部体育纠纷涉及的纠纷种类、主要特点以及国际上关于该类纠纷的救济框架,目的是对内部体育纠纷有一个初步了解。接下来则通过介绍我国内部体育纠纷法律解决的现状来说明当前我国解决内部体育纠纷存在的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构建我国的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论证我国内部体育纠纷当前存在的问题时,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法的实施方面作为切入点,指出当前我国解决内部体育纠纷的方式以体育协会内部救济为主,但体育协会自身的法治性与公平性得不到保障;此外,法律手段单一,欠缺监督机制,并且法律中明确提出的体育仲裁制度始终没有建立。可以说,我国并未形成有效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在指出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问题后,本文在分析了当前需要改革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之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框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对体育纠纷的研究应当进一步界定范围。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了内部体育纠纷,提出了内部体育纠纷的种类和特点,并进一步明确了内部体育纠纷与外部体育纠纷的区别就在于外部体育纠纷可以通过一般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故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而内部体育纠纷由于其不同于一般法律纠纷,需要有特殊的制度对其加以规范。2.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了更好地让我国体育事业向着国际化发展,我国必须形成属于自己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的方式。此外,法治建设高涨的国内环境也敦促着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3.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的内部体育纠纷,笔者建议的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框架如下:首先,在立法上要确立“内部救济用尽原则”、规范体育协会行为;其次,加快修改《体育法》条文、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最终形成一个在体育协会救济的基础之上,以体育仲裁为主、司法途径作为补充的既系统化又层次化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