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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题意义方面,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法》第114条的解读即违约金的性质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判断直接关涉到当事人合同救济的程度与整个交易安全秩序的维护。理论上对该问题的澄清对于法律实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在研究思路上对违约金性质的讨论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上之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二是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问题。法律上之违约金性质属合同违约责任。划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标准应采损害预设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乃赔偿性违约金。应当遵从限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以实现公平的精神将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上仍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空间。具体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对其性质约定不明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125条来处理:仍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本文主要采用了法律文本分析的方法,同时适当采用了法学历史分析、法学比较分析、法律经济分析以及法律社会分析方法。
全文的内容共八个部分,分别为违约金引论、违约金的性质论、违约金的发展论、违约金的比较论、违约金的价值论、违约金的范畴论、违约金的关系论以及结论。在引论部分将简要介绍违约金的内涵以及特征,盖能呈现违约金的基本面貌。在违约金的性质论部分,将着重证成并阐明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对违约金性质的区分也使得法律采取了内容炯异的调整的方法。在违约金的发展论与比较论部分,本文分别从历史与国别的维度阐述违约金制度发展的脉络及各国法律中对违约金调整手段的取舍。基于以上统筹的分析,本文尝试归纳出违约金制度的应然属性,以作为指导实然法的价值航标,故此部分称为违约金的价值论。违约金的范畴论乃是从本体的角度细致剖析违约金制度的全貌,根据现行立法,依托民法解释方法作出何于法律规范目的的正当解说。在违约金的关系论部分,将对违约金制度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分别进行要件以及效果上的比较,始能明确违约金特有的规范意义并增进相关制度的协调适用。
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违约金合同在实践中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在众多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违约金的适用尤其如此。一方面,违约金能够明晰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避免损害发生后具体计算的烦琐与举怔时的困难。对于债务人而言,损害应予赔偿的范围是明确的,这能够使促使其提高对合同履行之注意成本的投入。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出现具体损害无法计算的场合,违约金能够极大的发挥解决纠纷效率的功能,充分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惩罚性违约金严厉的制裁功能够给予债务人巨大的财产压力,加重债务人的违约成本,引导其全面、适当的履行债务。尤其就某些对于债权人有重大意义的给付,通过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使得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获得圆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