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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到期租赁合同是指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至破产申请受理后租赁期限仍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对于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各国破产法一般的做法是授权破产管理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与此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行使解除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之规定相当简单,既没有限制条款,也缺乏可转让规定。之所以要对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分规则给予特殊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租赁权的物权化特性使得租赁合同在合同法等非破产法领域享有特殊的保护。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未到期租赁合同的处理,一方面应尽可能尊重这种特殊保护,限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引入转让规则,赋予破产管理人合同转让权,以期平衡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