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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14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04年4月底,市场规模已发展到拥有上市公司13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7100万,总市值约占GDP的45%,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但由于这一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中,尤以内幕交易问题最为严重,堪称证券市场的毒瘤。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控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制定严格的证券法律、法规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我国于1998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而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需要与之匹配的理论支撑。为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的学理分析”。该部分先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接着从分析内幕交易对公司、投资者、证券市场等诸方面造成的损失出发,提出了主张禁止内幕交易的学理观点。 第二部分“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主体要件即内幕人员的定义及分类;内幕交易对象要件即内幕信息的两个构成要件:非公开性和重大性及其判断标准;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恶意和重大过失及其判断标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为内幕交易的认定提供具体而确切的的标准。 第三部分“国内外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预防制度、监控制度、制裁制度。本节采取中外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内幕交易预防制度的设计上,结合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从内幕人和内幕信息两方面对内幕交易预防制度进行探讨。在内幕交易监控制度方面,从机构的职权监督、自律组织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及市场的技术监督等方面进行评述。而内幕交易法律制裁是控制体系中最后一道防线,是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的核心。 第四部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控制体系的完善”。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概况及特点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友内幕交易立法的思考:即重构法律基本概念的逻辑体系、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预防制度、加重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和确立受害者私人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