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创造性地提出了从业禁止制度,作为新生制度的从业禁止虽在刑事法律中予以确立,但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着概念不清、执行制度未建立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统一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职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从而预防再犯罪,最终达到保卫社会安定的积极效果。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适用,从而更好的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属性、司法适用及执行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这方面也正是笔者写作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是对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具体概念以及法律属性。从业禁止制度通常是指对于滥用职业的专业技能、知识或特定条件而实施犯罪或者违背其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构成职业犯罪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基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相关职业的处罚措施。对于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属性,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非刑罚处罚措施、资格刑、刑罚的附带处分和保安处分。通过对保安处分的历史进程、具体作用以及与刑罚差异的分析,笔者认为,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该制度以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大小为适用依据,其唯一目的是预防职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职业犯罪。第二章分析了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现状。通过对于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总结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的罪名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类犯罪、销售假药罪、劳动安全类犯罪以及强制猥亵罪等。从业禁止制度在预防职业犯罪、丰富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的内容、整合行政性从业禁止制度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笔者发现从业禁止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如下问题: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禁止适用期限与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禁止期限无法根据执行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与缓刑禁止令混同适用;缺乏明确的执行依据。第三章为从业禁止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了规范界定:对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的“职业”、“职业便利”和“特定义务”明确了具体的概念范围。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应当包括犯罪分子进行职业犯罪时从事的职业以及与该职业具有近似特性的其他职业,“相关”的范围还应当结合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综合界定。从业禁止制度的设立还涉及到了行刑衔接问题,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以“从其规定”的表述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而对于“从其规定”的理解,应当是结合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适用条件上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在禁止期限上可以参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从业禁止必须由法院进行宣告。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皆具有保安处分的法律属性,但二者在内容、目的、适用时间、违反后果和溯及力方面存在着区别,在具体适用上:被判处管制、同时又被宣告从业禁止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以保证刑罚的前后一致性;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笔者认为没有适用从业禁止的必要。第四章则是对从业禁止的执行制度的构建。笔者主张以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从业禁止的执行机构,运用信息公开机制、保证人、保证金制度、期限调整制度和多样化执行监督机制以保障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允许被宣告从业禁止的犯罪分子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