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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分类,林地资源是农用地资源的一种。当前,我国对林地的保护逐年加强,森林覆盖率也呈逐年增加的良好局面。然而我国毕竟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随着城市化的步伐,林地转为非林地的压力一直存在;同时,经济的发展必然造成对包括林产品在内的各种原材料需求的扩大,因此我国林地资源被破坏的风险一直存在,而且越来越大。林地资源安全是林地资源对社会需求适应性平衡的一种状态。通过考察我国法律,笔者发现,我国法律对林地资源安全的管理并不理想,国内、国际两个林地资源市场的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缺憾。我国林地资源安全法律长期处于行政调控手段多于经济调控手段的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行政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实现调控目的,我国应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或者新立法律,积极转向用经济手段调控林地资源安全。鉴于我国林地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制的现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林地资源安全的理论介绍。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研究背景的介绍,提出林地资源安全的各种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林地资源概念、林地资源安全概念的释义,以及林地资源安全观和林地资源价值的体现。另外还包括部分基础理论的分析。在基础理论分析方面,笔者主要阐述了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可以在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两个方面着手,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令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制。第二部分是通过分析解读我国现有法律寻找我国林地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并介绍国外相关做法。论述的立脚点主要是经济行为,通过考察我国法律在生产端、消费端、进出口贸易端对林地资源安全的保障,寻找我国法律保障中的漏洞。同时,该部分还着重介绍了日本、芬兰和德国在林地资源安全方面法律的一些规定,作为我国法律完善的参照。第三部分主要是笔者这对第二部份的问题提出的针对性立法建议。在具体立法建议提出方面,该部分作为对我国林地资源安全保护法律困境的具体呼应,也将从生产端、消费端和对外经济贸易端提出立法建议,并建议加强我国各种法律法规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