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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对股权众筹青睐有加,监管层对此也高度重视,股权众筹一方面为草根投资者提供低门槛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为缺乏资金供给支持的中小企业等有效的资本融资途径。在股权众筹模式中,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中介,在信息的传递、展示、双方需求的匹配以及投融资双方的审核、监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乃至可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顺利运行直接关系股权众筹这一模式的生长。但由于我国缺乏对股权众筹进行统一的监管,对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不清、权利义务规定粗糙、责任规范空缺,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对融资者疏于审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文在对股权众筹平台缺乏监管规范的情况下对股权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简要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研究现状,结论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正文部分共分四节,内容如下: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由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都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少人认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认定应以合同责任为主。本章从股权众筹平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以其处于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最重要的是保护投资人角度落脚,认定平台的民事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现状及法律困境。本章从我国对认定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的现有法律情况及实践案例出发,归纳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立法缺位、平台法律定位不明、义务规定不系统以及平台侵权责任规定缺失四方面的法律困境。三、美国《JOBS法案》及《SEC建议稿》的借鉴意义。本章选取首先对股权众筹进行立法的美国作为借鉴对象,对美国《JOBS法案》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SEC建议稿》的具体规定展开论述,主要涉及平台的定位及平台的行为规范的内容。以为我国在立法上如何对待股权众筹以及对股权众筹平台定位及义务规范提供借鉴。四、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本章从宏观立法及微观具体制度规定两大方面着手,针对认定平台侵权责任困境,提出在确立股权众筹合法性的基础上,单独对股权众筹立法,进而将平台确立为经纪商或新型中介即集资门户,明确平台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