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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无论是职业保障、薪资报酬,还是在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然而,在劳动用工的实践中,并非只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事件发生。劳动者造成企业损失导致劳动仲裁、诉讼的案件也时有存在。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考量,部分案件对于劳动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往往避重就轻,导致部分案件中企业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而对于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的案件中,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范围和比例又不经相同。本文主要从导论、实证分析、理论基础、域外情况和构建完善等五方面展开论文,在第一部分导论,首先分析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对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进行综合介绍述,指出本文的主要内容结构安排、研究目的和方法,阐述以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实证分析,在对“劳动者”的界定、职务行为的内涵、损害的范围等相关概念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裁判中涉及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的100个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将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的情形进行提炼、分类、归纳,从而分析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三部分理论基础研究方面,着重于阐释劳动者职务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和争议;并结合司法实际中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和问题。第四部分国外经验方面,通过对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对于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的赔偿责任理论研究、立法情况、处理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汲取经验和启示;最后第五部分围绕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构建,对劳动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界定,并通过对劳动者“弱者”保护的概况合理分配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进而结合司法实际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由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失范围等作进一步明确,以期为相关司法审判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