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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广告爆炸的时代。无论是在家收看电视,或者是走出家门漫步街上,人们无时无刻都会接触到五花八门的广告。广告宣传也成为企业营销的一大战略,而利用名人进行广告宣传是广告主所热衷的一种形式。名人因其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而深受民众信赖,而名人代言广告将民众对于名人的信赖传导至广告中指向的产品或服务中,能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名人代言广告有利有弊,而作为弊端显现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将会对消费者、同业竞争者以及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加以规制。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与名人代言广告相关的一些概念,包括广告的概念、代言人的概念以及名人代言广告的影响,同时还对于名人广告中出现的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名人、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尝试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然后通过对外国和其他地区立法的比较借鉴,通过对于民法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的深入理论分析,得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结论。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提出了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共同侵权责任以及信赖责任四种可能性,最后笔者倾向于将该种责任定性为信赖责任。
第四部分重点讨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笔者立足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足,借鉴采纳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该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限制、名人与广告主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由于篇幅的限制以及研究领域的差异,笔者对于此类诉讼中可能在诉讼程序中遇到的问题有选择性地进行了分析,期待以后对这些问题做出更加详尽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