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研究——基于农民工作为受援主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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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弱势群体的上访问题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关心的问题之一,其实引起这些上访的问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然而由于现代法律制度的专业性,当人们权益遭遇侵害时,必需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可是农民工群体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自行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时就形同虚设,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法律援助,使任何人不会因为经济困难等问题而不能享受司法的公正。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诞生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很多人甚至是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政府的责任还存在着不一样的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人甚至简单地认为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就是政府强制律师每年做几件免费的案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的责任与义务、需求与供给、供给与质量等方面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矛盾。不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将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司法公正的光辉也将不能普照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这最终必将伤害到我国法治、人权等事业的发展。  本文分引言、基本内容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基本内容是文章的主体部分。  引言部分从农民工的一个具体案件入手,引出对农民工法律纠纷和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探讨。  基本内容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基本认识。首先就农民工及其纠纷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简单介绍了农民工群体的由来;然后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最后阐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政府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责任的依据和原则。首先就政府责任及其含义进行了界定;然后再从政府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责任的现实依据、法理依据、法律依据三个方面对政府需要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责任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论述了政府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四统一”原则和分级承担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就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体系和范围进行了探析。首先就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设置和案件受理等进行了阐述;然后具体分析了承办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的组成问题,从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公职律师、由律师协会接受执业律师的自愿报名、引进一些社会组织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和重点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和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的其他人身伤亡纠纷四个方面。  第四部分主要就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进行探讨。首先从贯彻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保证法律援助资金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方面进行阐述;然后再就资金的社会来源方面进行论述,包括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胜诉案件按比例承担部分或全额法律援助所支付费用、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收取的会费以及法律工作者缴纳的年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三个方面。  结语部分再次就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进行了阐述;同时结合国情就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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