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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开始大量积累私人财产,遗嘱作为私人处分财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的使用率开始大大增加。然而,若不对遗嘱进行限制让被继承人任意对遗嘱进行处分,则会导致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难以实现。因此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进而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能够得以落实也就变得尤为重要。各国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方法林林总总,但进行考察后可以发现,主要还是依靠建立特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检验不断发展并完善至今,其所具有的作用逐渐被多数国家所承认并接受。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却并不存在特留份制度,其所规定的是必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起正式生效,当时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发展较弱,所以国民很少会对保护继承权存在需求。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增强,现行的必留份制度因其存在对权利主体标准的限制过高、继承份额标准模糊等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已经很难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导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立法需求难以解决,所以我国亟待建立特留份制度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而且恰逢民法典编纂之际,建立特留份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结构进一步完善,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从特留份制度基本概述出发,对其概念、特征、历史沿革以及必要性进行论述,以求对特留份产生基础性的概念认识。其次结合我国国情对域外特留份制度进行考察,从而来寻求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特留份立法结构。再来,结合我国当前审判实务中存在的各种代表性问题,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最后,对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提出系统的立法构想,从而试图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且科学先进的特留份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