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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施行10余年以来,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招标投标领域的不断扩大,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主动招标投标的意识不强,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二是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逃避、规避招标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三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操作不统一,漏洞较多;四是人为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屡禁不止,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明招暗定等问题屡屡发生;五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吃回扣、行贿受贿等违法交易和腐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六是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建设水平不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评标有失水准、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七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行政监督部门“缺位”、“越位”、政出多门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八是《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规范发展变化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需要。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遏制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杜绝腐败现象,迫切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本文重点围绕对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在认真学习和吸取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经验的基础上,用归纳、比较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外和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立法制度的比较及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完善的对策建议进行概括、归纳和提炼,进而提出自己对通过立法途径健全和完善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构想。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对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中外招标投标制度进行阐述和比较;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招标投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三部分提出通过立法途径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