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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是2014年新《预算法》修订颁布后,国家财政部在地方债体制改革中所推行的一项新型地方债种。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债体制改革亦几经波折,直至新《预算法》出台后,方才确立现有框架。地方专项债券作为地方债僵局破冰中颇具创新性的一项尝试,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我国地方专项债券的预算规模已突破8000亿元,相比于2015年启动试点时,其增长率已接近700%。由此可见,通过一系列法规的施行和专项性实践的落地,地方专项债券已逐渐体现出其在地方财政中应有的作用与价值。然而,由于我国专项债制度起步较晚,且地方债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现行地方专项债法律体系并非尽善尽美。当前我国地方专项债在财政兜底与市场机制间定位较为模糊,地方专项债法律主体与项目收益主体权责存在分离现象,继而导致了专项债法律制度在发行偿付、债项预算、流通模式、债信机制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具体而言,省级与市县级政府分别作为地方专项债发行偿付主体与项目收益主体的貌合实离、地方专项债预算模式的实操缺陷、同一政府性基金下不同债项资金调剂边界的模棱两可、地方专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的制度缺陷、偿付资金结构设置及偿债机制的不甚完善,这些问题,不仅困扰了发行市场对于地方专项债的定位,亦对其二级市场流通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由立法进一步完善。故而,本学位论文将结合财政法学理及相关债项数据,对地方专项债法律制度的上述核心问题进行剖析,并尝试修正现行立法缺陷,以厘清并保障地方专项债在财政兜底及市场机制中的专项定位。同时,本文亦将在新预算法框架下,尝试构建地方专项债发行偿付与项目收益权责统一的运行模式,并设计方案模型及配套机制,以期有所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