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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在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出行选择上占有重要地位,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2012年底,国务院出台决定正式废止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条例》)原第33条有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这个条款的删除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也标志着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自此出现了立法空白,给铁路旅客人身伤亡事故的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问题,不利于铁路行业的整体前进和社会稳定,需要我们重新对铁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化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反思以往我国该领域立法,以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建议,并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是对限额赔偿制度的简单介绍,并主要阐述了我国原有限额赔偿条款废止的缘由,希望论文后续的研究能在此弊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限额赔偿制度重建设想,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更好地建立限额赔偿制度。论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重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行业保护论等角度出发,说明重建限额赔偿制度合法合理可操作。论文第三部分重点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更好地借鉴吸收其有益经验,便于更加科学合理地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论文第四部分则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一是要在铁路基本法中明确铁路交通事故限额赔偿制度;二是要对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三是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计算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铁路限额赔偿的配套机制,更好的在保障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