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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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创业板市场成立三年多以来,为我国一些高科技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募集了发展期间所需要的资金,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但是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采用单一的竞价交易制度。竞价交易制度适用于流动性高、较活跃的市场,处理大额交易能力不强。创业板市场自成立以来似乎并不缺乏市场流动性,但是从总体的交易数据看,流动性处于一种逐渐降低的态势。因此,单一的竞价交易制度并不能满足创业板市场发展的需要。做市商制度是区别于竞价交易制度的一种交易制度,做市商为市场报出双边价格并根据报出的价格为投资者提供即时性交易服务。做市商提供即时性服务,可以提高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维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因此,创业板市场可以引进做市商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比较成功创业板市场,大都采用了包含做市商制度的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的适用,促进了各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NASDAQ)。NASDAQ市场自1971年成立起就采用做市商制度,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包括《美国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纳斯达克市场规则》在内的法律监管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实践,也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创业板市场成立之初,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不完善,流动性不强但市场波动性很大,市场效率不高,投机氛围浓厚,市场价格操纵现象严重。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可以通过提供即时性服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做市商收集市场信息并根据自身的存货头寸设定买卖价差的过程是一个价格发现的过程,促进了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能使证券价格更接近于真实价值。做市商为了通过大宗买进卖出股票抑制市场价格操纵。因此,创业板市场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同时,为了促进做市商制度功能的到充分发挥,避免其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我们须制定法律,规定只有合格的券商才能担任做市商,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设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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