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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作品名称的纠纷不断发生,关于作品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受保护,应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尚不明确,法学界争议也较大。因此,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上,并综合探析各家观点,尝试着从理论上理清作品名称法律保护的思路,对于如何对作品名称进行法律保护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言部分,通过简要介绍“五朵金花”等案例的案情,引出对作品名称提供法律保护这一论题应进行探讨的重要性。第一部分从两个角度论述对作品名称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一,作品名称具有其商业价值,作者对作品名称上增加的价值应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因为作品名称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且作品名称是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第二,有损害就应有救济,对作品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原作者应有的权益,法律不应对此放纵与漠视。第二部分探讨对作品名称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从三个角度论述对作品名称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第一,作品名称本身不是作品,只是作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作品名称常是简单字词的排列组合,司法实践中对作品名称的独创性认定困难;第三,对作品名称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可能损及公众言论自由等社会公益。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探讨对作品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首先论述对作品名称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对作品名称的侵权行为已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之予以制裁。然后论述作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对作品名称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对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的使用;二是此种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混淆。最后论述对我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面临的困难的两条解决途径:一是从行为角度对“经营者”重新定义,使其包括原作者,即只要参与或从事市场活动,都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二是对“商品”一词作扩展性解释,作品名称就成为作品这一文化商品的名称,其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具有意义,理应受其保护。第四部分探讨对作品名称进行法律保护的其它方法。包括对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主要论述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注册保护制度目前对作品名称尚无法进行全面保护。以及对商品化权这一新的保护模式作一些介绍,主要包括商品化权的概念、内容等。结语部分论述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在作品名称保护方面各有其特点,建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名称是一条可行之路,另外,兼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模式也是一个可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