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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关系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研讨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是对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中国司法体制进行制度设计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公、检关系规定的指导性准则。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警检分立和警检结合两种警检关系模式,并且呈现相互接近和融合的变革趋势。比较我国现行的警检关系与警检分立、警检结合两种模式,我国的警检关系模式主要存在检察对侦查活动的调控不力、检察监督名不符实两大方面的弊端。上述弊端的产生有四个根源,即侦查职能完全独立与反向制约控诉职能,违背了侦、控职能的配置规律;检察制约侦查的发现机制不畅,保障手段缺失和乏力;检察机关与刑事侦查活动脱离,难以从公诉的角度指导侦查活动,降低了庭审的有效性;司法审查制度缺位,侦查制约程序滞后,不利于保障人权。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警检关系的目标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探寻一条现实可行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