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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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益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既非刑事责任(最后)的消灭,亦不能认为是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而应当定位为“犯罪后遗效果之消灭”。从规范层面上解析,前科消灭具有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适用条件上的法定性,以及适用程序上的严格性;从实质层面上透视,前科消灭又具有利益上的妥协性、价值上的倾向性,以及运作上的柔悯性。前科消灭对于前科者、社会,以及国家均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前科者,前科消灭具有感化、鼓励、调适的功能;对于社会,前科消灭又具有整合、安护、悯恤的功能;对于国家,前科消灭则发挥揄扬和防卫的功能。前科消灭的内容应当涵容消除犯罪记录、限制犯罪记录公开、恢复权利三个层次。不宜从罪质、刑罚、对象等角度对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作过多的限定,但可根据前科之罪的罪质,以及所适用的刑种、刑度等的不同而确立不同的前科消灭方式,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最大功效。前科消灭主要涵括法定的前科消灭、裁判的前科消灭、赦免的前科消灭三种基本的类型,每一种类型的前科消灭在适用时均需遵循法定的消科程序,方可正式消灭前科。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从人性的维度来考量,前科消灭制度是人性的可变性与发展性、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用哲理的眼光来审视,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都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奠定了理论上的支撑;由法理的立场来观照,前科消灭制度乃是公正性与功利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刑理的视角来省察,报应与预防亦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提供了证成的理由。我国引入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还富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除了立法上的建构以外,还需依赖司法上的保障、行政上的支持、文化上的支撑,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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