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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责任人不能或无力承担责任时,法律通过安排补充责任人承担一部分责任来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的一种候补责任。补充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责任体系当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在受害人的救济及责任的分担这两大功能上,民事补充责任都与其他责任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功能上的独特性奠定了民事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民事补充责任如同足球场下的替补队员,对主责任进行“补足”是其最大的特点和职责所在。但这种补充是以主责任人的无力或不能赔偿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主责任人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则无需其出场。民事补充责任的这种特点还衍生出了追偿权。民事补充责任的顺位性从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是有顺位限制的,应当在向主责任人主张之后才能向补充责任人行使。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说,民事补充责任之中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是有序的。这种有序性就是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如果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时无视这一特性,跳过主责任人直接向补充责任人求偿,补充责任人可对权利人进行抗辩。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多寡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个是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第二个是其行为在原因力上的大小。我国在原因力的大小判断上面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理解补充责任当中的“相应”时要同时考虑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民事补充责任是一种不完全责任,补充是指对不足的补充。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责任人无法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了在执行当中方便起见,法官还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这一点,即在对主责任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依然无法对受害人形成有效的救济,才由补充责任人来承担补充责任。权利人同时起诉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此时的诉讼模式既不是必要的共同诉也不是预备的共同诉讼,而是“牵连性的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当中,补充责任人作为单独被告的概率要远远超过主责任人,甚至已经达到了一种极为不合理的地步。这表明有很大一部分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责任人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应当激励权利人去起诉造成主要损害结果的主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