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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2006年国有林区开始了林权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带来了一系列体制和制度变化的同时,更使得多年来国有林经营主体单一格局得以打破,林业职工作为新的经营主体进入到国有林的经营当中,这必然会改变原有经营主体的利益格局,也必然挑战原有的经营制度和经营机制,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经济成分并存,如何权衡各方利益,构建符合利益主体行为选择的外部环境,关系着改革的成功与否,同样关系着国有林今后的发展。论文首先分析了国有森林经营的相关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国有林经营中涉及两类主体,即森林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国有林林权改革后,经营主体由单一的森工企业,分化为森工企业和林业职工两类主体,将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例如其他社会型组织,企业投资林业而形成的经营主体。这两类主体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国有森林的管理主体主要指林业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政府。三个相关主体的利益目标,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其次,分析影响主体行为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由内部因素得出,森林两大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包括经营目标和经营模式两方面。从这些研究中,细化两大经营主体行为的不同,影响这些差异的根本性原因,就是影响主体行为的内部因素。再次,在分析影响森林经营主体行为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外部影响因素对森林经营主体行为偏好的影响。进而得出各影响因素的权重,为森林经营管理主体完善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最后,从五个环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森林经营主体运行的对策。在财政环境方面,提出拓宽森林经营主体的融资形式;加快森林经营主体的保险机制建设。在政策环境方面,提出修改制约经济主体发展的相关制度;调整林业税费问题;扩大林权改革试点范围。在法律环境方面,提出维护个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经营,提高森林管理水平的对策。在技术环境方面,提出推进建立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成立职工森林联防组织、建立实用技术培训指导体系等对策。最后从市场环境方面,提出建立信息平台,促进交易开展;加强资产评估,促进林地流转的解决对策。森林经营主体只有在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中,才能进行高效率生产经营,有利于主体的发展,有利于林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