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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理论。2012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但当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立法上的不足体现在:主、客观标准混杂,阶段性不明确,刑事证据规则不完善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体现在:审前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不深入,审判中“排除合理怀疑”又形同虚设。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体系,在立法上合理借鉴域外刑事证明标准,厘清主、客观标准,明确刑事证明标准的阶段性,另外还应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深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进一步保障审判权独立,并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排除外在因素对法官冷静判断的影响,确保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最后通过对新兴科技手段的研究和适用,探索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完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