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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颁布的11246号行政命令标志着平权行动的正式出台。美国的平权行动涉及就业、教育、晋升和政府贷款以及政府项目承包等多个方面。具体到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而言,是指美国公立大学在录取新生和分配奖学金时,在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土著裔等少数族裔学生。文章对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有关平权行动的四个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2013年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案和2014年苏特诉平权行动保护协会案,全面分析平权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新动向:由受到联邦政府的有条件支持到立法可以禁止。这一新动向背后也蕴含着法理价值的变化:从强调对少数族裔集体平等权的保护转向侧重保护每个公民个人的平等权。本文框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美国平权行动的起源与法理基础。主要包括美国平权行动的起源、内涵。笔者援引其后出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平权行动提供法理支撑;法律基础是《1964年民权法案》规定的禁止种族歧视和美国宪法第一、第十四修正案中有关学术自由和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着重点。通过对高等教育领域平权行动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平权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新动向——由联邦政府的有条件支持到立法可以禁止。1978年巴克诉加州大学校董会案、2003年密歇根大学格鲁特诉柏林杰案和格拉茨诉柏林杰案、2013年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案以及2014年苏特诉平权行动保护协会案,这四个案例围绕平权行动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展开。从201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苏特案中立法可以禁止平权行动来看,平权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价值取向已经由对少数族裔集体平等权的保护转而向保护全体公民个人的平等权。本文的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阐述高等教育领域平权行动受到的评价。支持者的观点主要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有利于实现少数族裔的受教育平等权;弥补历史上由于歧视造成的不平等,实现补偿正义;促进美国校园文化发展,繁荣美国多元文化。反对平权行动的观点主要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构成逆向歧视、有悖美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和萌生耻辱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总结平权行动已经从对少数族裔集体平等权的保护向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保护这一新动向转变。联邦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态度由当初的有条件支持到现今的立法可以禁止,在可预见的未来,平权行动将会继续存在,但是其实施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在美国司法和民意已对平权行动的态度发生转向,以美为镜,引发对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有关高考加分教育政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