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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虽非金融危机的主要源头,却是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元凶巨恶。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事件”后,对冲基金监管议题备受关注。我国对冲基金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方兴未艾,但也面临种种问题,而相关监管模式与监管制度略显粗梳与不足,对问题的回应不尽如意。因此,加快完善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对冲基金的基本问题。对冲基金是一种具有特定佣金结构的,利用积极的交易策略,无论市场走势如何,以创造绝对回报为目标的另类集合投资工具。其对市场具有增进效率与流动性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加大交易对手的风险及利益冲突等问题。立足于投资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管控,有必要正视对冲基金监管,不断完善其监管体系。第二部分剖释了对冲基金两大监管模式。相较于直接监管,尽管间接监管在监管弹性、监管成本及投资者反应等方面更具有优越性,但也存在独立性不足的致命缺陷。结合国际社会关于监管模式的调整变化之趋势,单一监管模式很难实现监管目的,只有两大监管模式互为补充运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第三部分具体研述对冲基金的主要监管制度。管理人登记制度要从监管弹性、监管成本及投资者反应等方面做考量,其实施需符合风险防范与投资者保护的需求。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既要平衡监管中各方的利益,还要紧密结合对冲基金发展实践,以此提高制度的效用性。第四部分回归检讨我国对冲基金监管体系。在平衡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范两大监管目标的基础上,要协调不同监管模式的关系,确保直接监管具有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同时为主经纪人与投资者监管提供立法保障。在完善主要监管制度时,既要增加管理人登记豁免的情形,缩减登记时的信息提供义务,还要明确信息披露的风险透明度基准,健全具体的披露方式,以期促进对冲基金市场健康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