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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作为民主行政的重要内容,不仅出现在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而且成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其民主作用和独特的价值、功能得到了充分肯定。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产生弥补了正式法源的缺乏,成为草原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但其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缺陷十分明显,实践中还常常引发政府和牧民之间尖锐的矛盾和纠纷,因此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是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所指的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指在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政府提供途径和机会使利害相关人就其中涉及其利益的重大问题,通过提供信息、发表意见和阐述利益需求等方式参与到整个制定过程中,并对结果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行为和相关机制,其在参与主体、参与事项范围和参与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自身的特点。本文通过对内蒙古草原牧业旗D旗的实例研究,试图阐述和分析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立项的行政权垄断、信息不公开、政府回应的缺失以及专家知识运用的缺乏等问题,并尝试从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支持性制度三个方面构建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其对于解决矛盾纠纷和保障牧民群众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前言阐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引发出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意义,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在内蒙古,草原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各旗县政府制定的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在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内蒙古D旗“全面禁牧”和“围封转移”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在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存在的行政权垄断、信息不公开及政府回应的缺失、专家知识运用的缺乏等问题。第二章是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通过概念比较,明确了“公众参与”涵义,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和问题,并分析了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参与主体、参与事项范围和参与程序等方面的特点和要求。第三章是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性。在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引入较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是现实紧迫的需求。公众参与机制能够从源头上充实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正当性和增加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控制和监督作用;通过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能够加强公众对其的认同感,减少实施中的阻碍,并为民主国家建设进行微观领域的实践,培养和提高基层群众自我管理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第四章是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可行性。随着现代公众参与的兴起和国家政策自上而下的推动,牧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在逐渐增强,利益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的借鉴使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条件渐趋成熟,并且在草原地方立法层面已出现了牧民和专家参与的有效尝试。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公众参与制定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条件逐渐具备。第五章是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通过理论总结和对草原研究客体的实际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制度经验,提出了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配套支持性制度的构建,使公众参与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主要结论: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被排除于行政立法之外,却发挥着准立法的作用,由于各种非制度化因素,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充斥着权力滥用、侵犯公众权益的问题,造成了政府和公众的紧张关系,影响稳定和发展的社会局势。建立和完善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缓解纠纷和矛盾,维护公众权益和促进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