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基金是一种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特点的集合投资方式,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按其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两种类型。公募基金的发行者有较高的信用,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法定发行条件并经批准后即可发行,因而具有筹资力度大、发行范围广、流动性高等优点,但公募基金同时具有壁垒森严、垄断程度高、市场准入条件苛刻等特点,因而使得一些有意进入证券市场但又难以达到公募基金发行条件的机构难以入市。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虚拟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和居民财富总量的迅速增长,以及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增加,私募基金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国内外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和投资者,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在资本市场中产生了巨大变量。作为国内证券市场的新生儿,国家对其规制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目前国内规模庞大的私募基金仍游走于法律监管体系之中的灰色地带。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国内经济发展及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出发,来考量和研究私募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从制度设计及有效监管等角度出发,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资本市场相关经验教训,为其构建良好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规制体系,使私募基金在我国得到合规和有序化发展,使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趋利避害,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使私募基金在我国得以规范化发展就成为我国法学及金融理论与实践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共从四个方面阐释和论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章为私募基金概述,主要从私募基金的定义、私募基金的产生、发展和私募基金的特点、性质及分类,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异同等角度分析了私募基金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并比较分析了美国和英国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第三章介绍了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反思了私募基金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损害。第四章探讨了私募基金在中国发展模式的探索及如何实现对私募基金有效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