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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全球媒介的娱乐化趋势的影响下,我国体育新闻呈现出娱乐化加速发展的态势。体育新闻娱乐化成为体育新闻研究的热点问题,因为只有健康的娱乐化才能使体育新闻的传播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过度的娱乐化带来了一系列娱乐化体育新闻的侵权问题。过度娱乐化体育新闻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娱乐化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以下简称体育新闻侵权)。本文对体育新闻侵权的权力主体,责任主体,侵权客体,进行了详细的认定。体育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体育新闻侵权的受害人,或与受害者的名誉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责任主体可能存在于体育新闻源,体育新闻采编人员,把关人三个环节中。体育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侵犯被侵权方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体育新闻侵权的赔偿应当按照非财产责任为主,财产责任为补充的原则,以达到及时纠正错误,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目的。体育新闻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应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和防治的措施。从强化体育新闻专业主义,提高新闻报道人员素质;加快新闻立法建设进程,实行体育新闻管理的法制化;加强娱乐化体育新闻侵权的治理和预防。最终达到推动体育新闻娱乐化向良性发展的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