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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交易主体间会存在越来越多的频繁交易、连续交易,为担保此类债权的实现,逐步发展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担保关系,双方约定一个期限和一个最高金额,在此限制内,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这类特殊的担保方式即最高额保证。实践中,最高额保证的运用十分广泛,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量使用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具有的效率价值是其首要价值取向,也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该项制度所体现的一定公平性,如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受金额与期限上的限制,使保证人面临的风险可控,也使最高额保证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我国关于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立法有一定缺陷,其法律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简单且用词矛盾,导致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许多误用。更重要的是,与立法上已形成一定体系的最高额抵押相比,最高额保证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期间的规定不明,使得该项制度的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本文结合域外的立法与学说,通过将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比较认识,分析了最高额保证制度的起源、性质、特征以及价值作用,重点研究最高额保证制度的适用问题,从适用前提、适用对象、适用期间三方面入手,对担保债权、决算期、保证期间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分析了我国关于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相关立法,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最高额保证制度,健全担保体系提出浅见。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论述最高额保证制度的形成与定位。首先,重点介绍并分析域外关于最高额保证的立法与学说、我国关于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立法,探索研究最高额保证制度的形成。虽然各国近似制度的立法模式不同,但均有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之处。其次,在探索其产生原因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其法律价值,具体体现为效率性、安全性以及公平性,而外在的作用体现在丰富担保方式,牢固信用关系以及提高融资能力三方面。最后,通过与其他担保制度的比较认识,总结出最高额保证制度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从属性的特殊、所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并受约定金额、约定期间的限制。第二章论述最高额保证的适用问题。相比普通保证制度,在具体适用最高额保证时有许多特殊之处。表现在适用前提方面,最高额保证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成立、变更与消灭都不从属于所担保的具体某一债权,而是从属于所担保的整个基础法律关系;其成立要件则包括了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对于所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制的约定是成立最高额保证的必要条件。表现在适用对象方面,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金额受到约定的限制,并且我国采取的是余额保证制度。表现在适用期间方面,体现为最高额保证涉及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债务清偿期三个重要的期间概念,而保证期间的确定,与存续期间、债务清偿期有着密切联系。第三章论述我国最高额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重点是我国立法中关于最高额保证在适用对象与适用期间上存在的问题。在适用对象上,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应允许转让,适用的债权类型应进行扩大。在适用期间上,一方面,要解决现有争议条文的矛盾之处;另一方面,对于决算、存续期间以及保证期间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