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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立法上对于行政的事项或行为只规定原则或缺乏规定,而准许行政机关在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之活动诉诸于信念、预期或倾向而非事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是一种"特殊自由"的权力;限于特定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的依据:1、适应行政管理快速高效的要求2、政府职能不断扩大的历史条件下,弥补立法不足的需要3、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主观能动性,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需要4、行政管理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5、我国的国情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作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包括: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2、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3、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以使其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应从立法统制、行政统制、司法统制、社会统制几个方面建立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