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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日益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但它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在传统法律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购物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出现问题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显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本文以B to C模式下网络购物合同为分析重点,围绕B to C模式下网络购物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以及网络购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附随义务和格式条款问题展开论述,认为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一般理论对其同样适用,但是网络购物合同又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合同的当事人(网络商家和消费者)要根据网络购物合同自身的特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网络购物的附随义务更应该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其原因主要是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使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相关立法尚未制定前,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是不够的,还应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制效用,如规范网络商家的行为能力,公布网络购物格式合同范本等等,使网络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都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