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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是我国侵权法领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构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在共同侵权责任分担方面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令人遗憾的地方。笔者针对立法的不足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确立共同侵权责任份额的确定规则、分摊请求权的范围以及对受偿不能的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再分配方案。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绪论、本论与结论。本论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概述。论述的焦点是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最内在的价值追求是正义,以及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作用包括补偿作用、惩罚作用和教育预防作用。第二章是对国外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考察。第一部分是对美国侵权法的考察,认为美国侵权法中的如何确定责任份额的规定以及保障分摊请求权的再分配方案值得我国借鉴。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侵权法的考察。认为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纳入责任份额确定的方法以及大陆法系保障分摊请求权的再分配方案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第三章对我国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与实践的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民法通则》以来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情况并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我国立法存在没有确定共同侵权人责任份额的程序、没有赋予共同侵权人确定责任份额的权利、没有规定分摊请求权的范围以及缺少对无法受偿的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再分配方案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司法实践并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没有对“责任大小”作出进一步解释以及缺少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标准的问题。第四章是针对第三章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思考。第一部分是提出确立对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规则,包括确定共同侵权责任分担的程序、如何理解“责任大小”以及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标准,并赋予共同侵权人约定责任份额的权利。第二部分是对分摊请求权的范围进行规定。第三部分提出了对无法受偿的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再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