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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是行政主导型社会,官吏具有全面管理社会的权力。只有吏治清明,社会才能安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封建国家的统治者非常注重对官吏的管理和控制。秦代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实行以法治吏,建立了完善的官吏法律控制机制。汉代在吸取秦亡教训的基础上,继承了秦代以法治吏的思想,并进一步完善了官吏法律控制机制。中国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古代法所维护的是贵贱有差的等级秩序,它赋予不同等级的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官吏作为上层统治阶级,享有种种法律特权。官吏法律控制机制因为法律特权的存在而不能有效运行,因为官吏犯罪可以逃脱惩罚,法律规定不能有效执行。
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汉代官吏的法律控制机制。汉代统治者对官吏的法律控制分为三个环节:首先,完善官吏任用法律,选拨德才兼备的官吏;其次,严密监察官吏的行政行为,纠举违法犯罪官吏;最后,惩治犯罪官吏,以儆效尤。这三个环节都有法律可依,将官吏置于严密的法律监察网络之中。
第二部分是介绍汉代官吏享有的法律特权。官吏不仅享有程序法上的特权,还享有实体法上的特权。法律特权的存在,导致官吏犯罪后不能依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或者执行刑罚时大打折扣。法律对官吏来说,不是完全适用的。汉代虽有相当完备的官吏法,但不都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部分是对官吏法律控制与法律特权同时存在进行辨证思考。汉代社会是等级社会,又逐渐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官吏的法律特权越来越多。汉代继承了秦代以法治吏的立国思想,实行儒法并用的统治方针,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未曾松弛。官吏法律控制与法律特权同时存在,共同服务于封建国家的统治。但二者的冲突造成法律不能有效实施,严密的法律控制机制失去效用。
第四部分是结论,进一步归纳并提升论文主题。以法治吏与赋予官吏法律特权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稳定,但是二者又存在明显的矛盾。法律特权的存在造成法律不能够有效实施,影响法的实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