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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环境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本文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基本理论着手,通过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及域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比较分析,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方案,主张赋予有关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相关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以期使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完善,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共包括六部分: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语。第一章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况。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特征进行阐述;然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分类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最后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这是对该制度本身所作的一个深入的剖析和思考,也是后文展开论述的基础工作。第二章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主要相关理论。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根据及其正当性,成功指导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第三章对美国、印度和日本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考察。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这些域外先进经验进行总结,使我们对该制度有一个全方位、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对我国原告资格的构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如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美国判例法制度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积极作用;日本环境民事公益运动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参与性以及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等。第四章提出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首先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前提分析,包括修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立法上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和司法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保障措施。然后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主张我国原告资格的类型应包括检察机关、公民个人、有关的政府机关和环保组织,并同时满足“充分利益”的判断标准,要有立法保障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从而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