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能动司法”一词自提出以来,在学界、实务界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热烈讨论。本文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探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王胜俊法院为何提出“能动司法”的司法哲学,从而评析它对未来中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和意义。文章认为,“能动司法”理念首先是中国历来的政法传统的延续。其次,只是由于政法传统的固有缺陷,以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冲击,这一传统发生变异。“能动司法”理念正是为了回应改革开放三十年导致的社会变迁,市场化经济带来的社会阶层分裂等改革现象对于中国传统司法带来的挑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为了回应社会变迁带来的挑战,肖扬法院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但这一司法改革带来了一些问题,一味强调司法的专业性、消极性、被动性引发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而“能动司法”理念是为了缓和肖扬法院以“司法理性”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导致的民主与司法的紧张。中央迫于压力,重新重视司法的社会治理职能,重塑我国司法中的政法传统,因此提出“三个至上”政治思想作为回应;各地各级法院也基于自身实际需求,纷纷采取各具特色的应对举措。正是为了将“三个至上”理论转化为司法理念,同时统领各地重塑政法传统的司法实践,“能动司法”一词才得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