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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世界上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对于国际河流的定义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国际河流必然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领土主权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沿岸国可以对属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河流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是由于国际河流的整体性和流动性,沿岸国又不能毫无顾忌的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而必须考虑其他流域国的利益,不对他国行使主权权利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国际法对于主权的必然限制。 湄公河是东南亚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流经中国、缅甸、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六国。该流域地区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尤其是水能资源丰富。我国位于湄公河的上游,该区域是我国重点开发水能资源的领域。湄公河流域各国的合作已有几十年历史,尤其是上世纪术以来,该流域的开发受国际社会在的重视,多个国家和组织加入到流域的开发中来,形成了多重开发机制。但是这种多样化的开发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因各个机制之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造成规划和项目之间的重叠和冲突。湄公河委员会是这些开发机制中历史最悠久的,也是唯一专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流域的中国和缅甸也没有加入湄公河委员会,这对于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合作造成了阻碍,尤其是随着中国水坝的建设,下游国家将湄公河水量和水质变化等问题归咎于中国,矛盾和分歧不断,而这些分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缺乏信息的交流,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鉴于湄公河流域开发利用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参加流域的合作,最重要的就是加入湄公河委员会和《湄公河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为更好的参与合作,必须对湄公河流域合作的法律机制有一定的了解,明确中国加入湄公河委员会之后可以享有的国际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方法,在考察国际环境法、国际水资源法、以及世界国际河流流域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对湄公河流域的合作法律机制进行评析,分析中国为参加和深化流域合作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 文章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论述了国际河流的概念发展,最后采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公约》的定义,指出国际河流具有整体性、流动性和跨国性的特点。同时,介绍了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方式从以前只重视航运到现在的航运和非航行利用并重,包括水能利用,农业用水,城市和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利用等等,由于国际河流的特性,水资源开发利用是相互影响的,尤其是国际河流上游国家对河道利用产生的水量、水质和水文生态变化都可能对下游河道产生重大影响。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湄公河流域的概况,湄公河流域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水能资源。流域六国由于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不同,在流域开发利用中所关注的重点也不同。上游国最为关注的是航运和水电建设,而下游国则偏重灌溉、防洪、渔业等。水量分配问题是主要利益冲突。从19世纪中叶开始,湄公河流域就开始了合作,迄今为至,主要有三大合作机制:湄公河委员会,亚洲开发银行主导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以及东盟一湄公河流域开发计划。中国在航运、水文信息共享以及水电建设方面与流域国家建立了一些合作,但是中国水坝的建设也引起了与下游国家的一些纷争。 第二章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论述了国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限主权理论、公平与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和国际合作义务。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河流利用重要的法律文件——《赫尔辛基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公约》和《关于水资源的柏林规则》,这些文件都是对国际习惯法的汇编,但是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为区域水条约提供了框架和指南,制定区域水条约才是实现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最佳方式。第三部分评析了关于国际河流争端的几个重要的案例,1937年默兹河分流案,1957年拉努湖仲裁案,1993年多瑙河水坝案以及2006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实践是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推动了其发展;第四部分简述了国际河流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分类,指出了流域管理机构对于适用公平与合理利用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水资源法的义务,进而实现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重点分析了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有的合作法律机制,主要是以湄公河委员会和《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为基础的合作。1995年新湄公河委员会是从1957年委员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目前由理事会、联合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国家湄公河委员会组成。虽然发展成为了一个较完整、相对独立、拥有决策权的国际机构,但是还足存在合作机制不健全,管理权力有限等问题。中国由于国际河流开发的国际意识不强,国内管理机构权限不清晰以及信息交流欠缺等问题,没有加入湄公河委员会,只与湄委会建立了对话关系。《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是流域各国开发合作的法律基础,协定汲取了国际水法的重要理论和原则,中间既有对中国有利也有对中国不利的条款。为使《协定》更具操作性,流域各国还订立了程序规则,包括数据的交流与共享程序、关于通知、事前磋商和达成协定的预备程序、水资源利用监督程序、干流水量保持程序、关于水质的程序等。中国国内水资源法没有很好的体现国际水资源法的重要原则,加上管理机构权限重叠,长期以来开发国际河流缺乏国际合作意识,这对于与流域其他国家的合作也不利。 第四章对于改善流域合作体制,深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作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中国需要与湄公河委员会及流域各国进行磋商,对于协定中不尽合理或者不够明确的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湄公河委员会为了改善自己的管理能力,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包括纳入上游国家,成为全流域的管理机构,对组织机构改革,协调各合作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等。此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也很重要,可以通过预防程序,协商的“制度化”改革以及引入仲裁来强化。最后,中国必须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改革管理机构,明晰管理职权,并且提高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国际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