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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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卡是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取得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卡,后按照约定的方式享受产品或服务,并以消费卡结算费用的一种消费模式。其流通性有限、其没有储蓄、利益、透支、借贷等金融卡证的一般功能、消费者需先期支付全部价金后进行消费。其主要分类有: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数量上来分,有单一经营者发行的消费卡和由一定数量经营者组成的联盟提供的消费卡;从消费卡发行方的不同,预付费消费卡可分为由中间商提供的消费卡和由商品供货商或服务商直接发行的消费卡;从消费卡是否可以充值的角度来看,预付费消费卡可分为定额的消费卡和可充值消费卡。  借用对预付费消费卡的定义,笔者将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定义为:消费者被强制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取得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卡,后按照约定的方式享受产品或服务,并以消费卡结算费用的消费模式。该概念有两个要点:首先是预付费消费卡的交易模式;同时,消费者采用上述消费模式是被强制的。  目前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在市场上主要存在形式是水费卡、电费卡、煤气卡等在人们生活必须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设立的消费卡。它们或是在居民小区在建立之初就规划安装了相应设备,或是在既有小区成片改造安装相应设备,只能使用预先付费电费卡、水卡、煤气卡等购买相应物资、享受相应的服务。其有几个重要的表征:第一,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人们生活必需商品或服务之上的;第二,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所在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由于行政的或自然形成的原因,都存在着垄断的现象;第三、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交易模式下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这几个方面的表征,并不是直接从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内涵中就可以提炼出的;而是该类消费卡实际存在于市场之中,所外化出来的,普遍都具有的几个特征。它们的存在,对于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最大的内在特点——即强制性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强制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此种强制是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强制。二是此种强制分为三个层次逐渐递进。首先,是缔约的强制。然后,是交易模式的强制。最后,是合同内容的强制。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按照预付费消费卡不同的分类标准,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是单一经营者发行的消费卡,是由商品供货商或服务商直接发行的消费卡,是可充值消费卡。  市场上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模式下的交易过程,一般都是由消费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做出承诺,建立起合同关系。经营者在缔约时已经占据了优势的地位。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续存费用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下,消费者应付义务的行为。而不能认为其是在发出一个新的要约,要与经营者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不再续存费用,并前往经营者处进行销户。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不续交费的行为,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之前,当时并不影响双方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未续存费用,也不前往销户。首先要看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合同中,是否有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若有,经营者基于合同取得解除权,得解除合同。否则,经过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为预期违约,经营在不再履行义务。消费者未续存费用,经过提醒,消费者即行续存费用时,经营者不能在消费者未续存费用之始就解除合同,从而也不履行自己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而经营者中止供应行为也就应当认定为是经营者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行为,由此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失,消费者有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消费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认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较大的影响。  预付费消费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对消费者基于合同而享有的主权利的侵害。第二类,经营者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第三类,对基于消费者保护应享有的一些权益的侵害。预付费消费卡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而对经营者来说,其可得信用的市场化、融资和享受消费者资金的金融利益、节省成本等几项利益。  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严重。从合同法考量,对合同平等和公平原则、对合同交易人意思自由都有侵害。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趋势相悖。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对消费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而享有的一些权益。如冷静期制度,附随权利的侵害也切实存在。  为了达成较好的法律规则效果,笔者在进行规制建议前,探讨了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对社会整体带来的利益和利益损失,指出通过规制可以将成本控制在收益之内。明确了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由于设立于生活必需物之上,涉及生存权;由于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和财富的增加,涉及到发展权,并视其为规制的两个立足点;分析了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中蕴含的公平和效率的价值,明确规制不能偏废一方,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目前对于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法律规制乏力,没有对其概念的权威阐述,也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条款;甚至现行法对于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属概念预付费消费卡的规制也是凤毛麟角,不称体系的。此种情况,增加了人们进行规制的紧迫性。现行的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给社会各方带来一些利益,同时也对各方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同时其还涉及到人们的发展和生存权利,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现行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规制建议:对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支持,不能轻率地禁止其发展;通过正式文件界定预付费消费卡和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的概念;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类似《预付费消费卡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制;通过看得见的手,对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模式下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适时规定强制性的对消费者的宽宥期和最低供应制度。最终保障在强制性预付费消费卡模式下,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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