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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学研究中,水权只是在物权、准物权或者是财产权意义上来加以探讨的,很少有从人权法的角度来研究水权的论着。本文是从人权法的角度出发,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概念、性质、法律特征、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状况、权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全面和系统的学术探讨,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人权的水权在我国如何获得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学术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是开拓性的,其中的主要观点和学术论据来自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根据笔者的研究,同时结合国际人权文书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宣言和协议对作为人权的水权定义的表述,笔者认为,作为人权的水权具有基本人权的特性,它的权利效力应当以国家和政府履行向个人提供最低数量和最低安全度的水的义务作为合法性的基础,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概念也应当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水权,在基本人权意义上,应当将它定义为“人人享有为维持自然人的生命存在和从事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水的权利”。
本论文共分四章,其中第一章探讨了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概念及性质,指出了作为人权的水权与作为物权(或财产权或准物权)的水权的法律属性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了作为人权的水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机制进行了祥细探讨,在国际法保护方面,笔者探讨了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肯定和确认,特别是介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国际公约》所做出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在确立作为人权的水权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在国内法保护方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巴西、美国、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国内法律制度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第三章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权利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在该章中,笔者分析了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法律特征,初步构建了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权利体系;在分析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权利制度的具体内容时,笔者主张,应当将“基本用水”作为人权意义上的水权的权利客体,而“水”作为客观物只是权利客体的标的物,由此,将作为人权的水权完全纳入了法律权利的框架中。此外,本章还探讨了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法律正当性一国家义务的主要内容。第四章探讨了作为人权的水权在中国法律制度保护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旨在促进作为人权的水权不断获得法律保护的各项水事业规划以及为了突出作为人权的水权的基本人权价值,应当在法律措施层面采取的诸如加强海水的保护与利用、保证饮用水安全等建设性的对策和措施。
总之,笔者在本文中,既借鉴了法学界对水权进行研究的理论成果,同时又结合国际社会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法律保护实践和相关的国际法文件、外国学者的论述,从宏观上勾画了作为人权的水权的权利特征及其在法律制度上对作为人权的水权给予有效保护,对于促进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意义。